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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及代表人之诉讼适用优先性

林子轩 林 航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目前我国在公益诉讼中存在民事及行政公益诉讼两大领域,其中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作为党的十八大以后创立的新兴法律制度,其权力来源归属于公权拟制,目的是为保护人民权益、避免其受到当前乃至未来的损害;而代表人诉讼,作为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制度之一,其在实践表征和法律效果上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对于何时区分适用二者,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和代表人诉讼虽都具有权利代表的外在表征,究其实质,代表人诉讼是私益维护的手段,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维护的可 靠路径,在涉及主体众多且案件情形相近的民事纠纷中,应优先适用代表人诉讼;而在民事公权保护领域中,对于起诉主体难以界定的情况,应优先适用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以保护居于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避免因主体缺位而导致的公权损害。


关键词(KeyWords):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代表人诉讼;监督权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晓景.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的理论优化与制度完善[J]. 中国法学,2022(04):288-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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