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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穿透式审判”原则下融资类合同名实不符的裁判思路

黄可盈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融资类贸易是指以进行交易为表象,实际以从第三方获得资金以达到融资的核心目的的贸易类型。融资类贸易通常需要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和资金流通合同,理论上以资金流通合同为手段,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交易被视为最终目的,然而实践中存在大量仅有资金流动而无货物流转的特殊情况,一些市场主体迂回适用法律规则,在业务中掩盖其真实交易目的,名实不符合同应运而生。我国民法体系对于行为标准的设定多采取趋于内心真意的规定,而非过于强调行为外观效力,在融资类案件司法裁判思路中尤为显著。在“债权转让+委托清收”合同名实不符情形的司法裁判中,法官主要从委托清收合同是否符合委托法律关系、交易主体的履行行为是否符合债权转让和委托清收特征、被隐藏的实际借款合同是否生效三个要素进行考量与纠正。面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名实不符情景,法官主要以租赁物真实性、所有权转移以及交易价格合理性等关键因素为裁判要旨。法官应秉持“穿透式审判”原则,查明当事人真实意图,以维护交易秩序和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KeyWords):

“穿透式审判”;名实不符;委托清收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石佳友.融资性贸易中名实不符合同效力认定规则之反思[J].法学评论,2023,41(03):138-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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