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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中国《水污染防治法》与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的比较法研究与借鉴

赵晶晶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水体是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我国面临严重的水污染问题,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面源污染等,对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影响,为了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出台并陆续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以维护水体环境、防治污染。而德国与我国情况不同,德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其立法受到欧盟《水框架指令》的影响,德国《水平衡管理法》以可持续的水体管理为首要目的,以可持续性原则、协调性原则等原则为指导原则,确立审批制度等。本文通过比较法的研究方法,对中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德国《水平衡管理法》的立法目的、立法原则、管理制度进行对比分析,对《水污染防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KeyWords):

生态保护;水污染;预防原则;可持续原则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刘洪岩.《水污染防治法》新解[J].中国经济报告,2017,(10):44-46. 

[2]沈百鑫.比较法视野下的水法立法目的——我国水法与欧盟《水框架指令》及德国《水平衡管理法》[J].水利发展研究, 2014,14(03):27-35+39. 

[3]沈百鑫,郑丙辉,王宏洋,等.德国水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水平衡管理法》总则规定研究[J].环境保护,2016,44(12): 65-70.

[4]沈百鑫,沃尔夫冈·科克.德国水管理和水体保护制度概览(下)——协调制度和农业中的水体保护[J].水利发展研究, 2012,12(10):90-95. 

[5]侯立安,徐祖信,尹海龙,等.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综合评估研究[J].中国工程科学,2022,24(05):12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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