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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对赌条款的可履行性探讨

祖石林 张 羚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对赌条款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资保护机制,在资本市场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对赌司法裁判已完成了从“合同无效”向“合同履行”的转变,理论与实务界将对赌条款的影响范围限定在“履行”层面已达成共识。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减资程序、财务资助制度方面均有新的规定,给对赌条款带来了新的挑战。在与目标公司的对赌中,对赌条款的履行并非无法实现,投资方可以在投资协议中就减资事宜进行提前约定,利用表决权约束协议规则实现对赌条款的履行。此外,投资方还可主张违约责任进行事后救济,但需在投资协议中明确约定违约情形和违约责任。


关键词(KeyWords):

对赌协议;定向减资;违约责任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燕晓婕.内蒙古优化营商环境建设研究:实践、问题与展望[J].法学学刊,2025,2(01):4-6. 

[2]姜琦,周骁男.公司法视野下对赌条款效力研究[J].农家参谋,2020,(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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