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稀莹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行政检察成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的制度,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与职权依据,新时代的社会治理复杂形势也呼吁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行政检察应当充分发挥自身制度的独特优势,联合个案与类案的监督方式充分发挥监督效能;顺应行政复议主渠道功能定位,更加关注并深化参与行政复议化解潜在之诉;在能动检察理念的指引下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的联动,主动探究行政争议的起因,从源头化解行政争议。
关键词(KeyWords):
行政检察;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社会治理;府检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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