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红林
云南民族大学
摘要(Abstract):
数据风险由“系统破坏型”转向“数据处理秩序型”后,现行以系统安全、网络秩序为中介的附属性保护同时出现扩张解释与评价真空。其症结不在保护不足,而在违法性判断持续受权限与控制边界牵引,致使评价对象与风险结构错位。数据安全法益的刑法化不宜采取一般独立保护,而应构造以罪刑法定与法益论约束的有限独立保护。以前置法提供风险识别与对象分级信息,以关键安全控制结构受损取代形式越权作为违法性中心,并以现实性、显著性危险或可归责实害设定入罪门槛。关联法益仅能限制性回流于重大性说明、竞合处断与量刑评价,不得反向驱动入罪。
关键词(KeyWords):
数据安全法益;附属性保护;有限独立保护;入罪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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