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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开庭范围的立法重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为背景

王一雯

吉林财经大学

摘要(Abstract):

刑事二审开庭率长期偏低,是我国刑事诉讼实践中的突出问题。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以开庭为原则”的立法导向,通过正面列举应当开庭的四类情形,试图限制法官在审理方式选择上的自由裁量权。而正面列举模式在实践中被异化为“法无明文即不开庭”的逆推逻辑,兜底条款形同虚设,“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判断标准模糊,使得以开庭为原则的立法目标难以实现。其深层原因在于立法技术与二审制度定位的错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之际,应将二审开庭范围的立法模式调整为反向列举,明确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的四种情形:上诉人对事实、证据无异议仅对法律适用或量刑提出异议的案件;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程序严重违法应当发回重审的案件;上诉人书面同意不开庭审理的案件。


关键词(KeyWords):

刑事二审;开庭审理;反向列举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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