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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侵权责任认定研究

方莉娜

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

摘要(Abstract):

生成式人工智能已由辅助工具快速演进为内容生产领域的重要基础设施,其在文本、图像、音频、视频领域的广泛应用大幅提升内容生产效率,同时也加剧了著作权、肖像权、声音利益、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多重侵权风险。我国目前已形成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为基础,以《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为补充的复合型法律治理体系。生成式人工智能侵权区别于传统单一主体线性侵权,属于研发者、部署者、服务提供者、终端用户、传播平台多方参与的链式侵权结构,由此引发责任主体界定、主观过错认定、因果关系举证、责任承担方式适用等一系列司法难题。本文结合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与最新司法裁判实践,提出以“阶段划分—能力控制—收益归属”为核心构建差异化归责体系,实现技术创新激励与民事权益保护的制度平衡。


关键词(KeyWords):

生成式人工智能;内容侵权;责任认定;平台责任;人格权益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徐伟.论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其责任——以 ChatGPT 为例[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3,41(4):69-80. 

[2]梅玉明.聚合平台侵权责任的司法认定标准构建[J].中国出版,2021,(18):63-67. 

[3]孙毅.通用人工智能产业化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其规制[J]. 学习论坛,2025,(3):129-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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