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To  NEM   

Journals(Abstract)

夫妻一方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分析

黄 俊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摘要(Abstract):

当今社会,智能手机APP如抖音、快手以及各种直播软件已成为人们生活中常用的社交和娱乐消遣工具,与此同时,一些不同于线下的新案型也开始出现。其中,夫妻一方使用共同财产在网络直播平台打赏,另一方诉请平台与主播返还打赏款项的案件时有发生。司法实践中,从既有案件的判决看,法院对用户以夫妻共同财产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界定并不一致,对一方配偶要求返还打赏款项的诉求是否支持裁判也不统一。为回应司法需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第三、第四款曾专门就夫妻一方直播打赏行为的效力作出规定①。而在2025年1月1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删除了直播内容违法,配偶一方可请求直播平台返还打赏款项的规定,仅对夫妻一方打赏金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另一方的权利救济作出规定,却并未对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夫妻一方打赏行为的效力及打赏钱款的返还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夫妻一方直播打赏的案件,存在立案案由不一、性质界定不一致、裁判标准不一的问题。为此,有必要在厘清用户、主播及直播平台三方关系的基础上,明确直播打赏行为的性质,进而对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共同财产打赏的主播的行为效力予以评价,并在此基础之上,提炼一条可供实践操作的裁判规则,以期对类案的裁判提供指引。


关键词(KeyWords):

夫妻;网络直播;打赏行为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黄明欣,雷杨.从失范到规范:网络直播打赏行为的法律性质认定——以我国近三年司法判例为样本[J].黄冈师范学院学报,2024,44(3):40-47. 

[2]刘海安,李竺阳.论夫妻共同财产制下直播打赏返还的实现路径[J].天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4,26(3):193-203.

技术支持:人人站CMS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