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娟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在我国,纳税人寻求权利救济主要通过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诉讼,且立法规定纳税争议必须适用双重前置制度,即要求纳税人只有先清税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以行政复议前置为前提。这两种救济渠道的选择由于受到法定程序的限制,使得纳税人并不能畅通而自由地行使救济权,从实质上说,双重前置制度的设立是对纳税人权利的有条件保护。当前,导致纳税人权利救济的存在困境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国库主义”高于“纳税人主义”的价值取向、穷尽行政救济的背离以及征纳双方的地位不平等。以纳税人权利为核心的“税收债务关系说”的勃兴为纳税人权利救济提供了新的思路,在这一理论的指引下,纳税人可以寻求其他替代性解决机制,如税务仲裁,从而更有效解决税务争议,保障纳税人权利。
关键词(KeyWords):
税务争议;纳税人权利;权利救济;税收债务关系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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