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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试论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理念及司法适用

胡依甜

上海政法学院

摘要(Abstract):

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为更大程度上保护私人利益和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我国《民法典》第1232条规定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侵权人实施同质补偿不能完全弥补被侵权人损害,无法满足被侵权人正当诉求时要承担惩罚性环境民事责任,所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立法理念是约束和制止侵权人故意实施侵权行为,要求侵权人对被侵权人实施全面救济。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为救济私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故承担惩罚性民事责任仅适用于环境私益诉讼范围内,环境公共利益就不能作为严重损害结果提出惩罚性赔偿。


关键词(KeyWords):

惩罚性赔偿;立法理念;司法适用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王艳分.《民法典》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司法适用[J].江汉学术,2022,41(03):111-120. 

[2]王小钢.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和权利基础[J].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41(03):50-57. 

[3]陈广华,崇章.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司法适用问题研究[J].河海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24(01):61- 6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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