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elcome To  NEM   

Journals(Abstract)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衔接研究

杨旻畅

北京交通大学

摘要(Abstract):

为破解“企业污染、政府买单”的生态治理困局,我国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确立行政机关索赔主体资格,形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行的制度格局。实践中,两种诉讼因功能交叉易引发重复起诉问题,需从理论与实践层面厘清顺位关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以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为法理基础,兼具公法监管与私法救济的复合属性,通过政府主导的行政优先模式,发挥专业性、资源整合及应急响应优势,实现生态修复的高效性与权威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则定位 为补充性救济机制,在行政机关怠于履职时启动监督功能,并以多元追责方式填补赔偿诉讼未覆盖的权益保护空白。


关键词(KeyWords):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行政主导;补充监督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颜运秋.中国特色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和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 

[2]胡静.比较法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行政主导实质及其启示[J].比较法研究,2023,(03):102-117. 

[3]陈海嵩.国家治理体系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公法解释[J].法商研究,2024,41(05):3-17. [4]刘启源,王晶晶.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范围的确定[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24,45(06):46-55. 

[5]林子轩,林航.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及代表人之诉讼适用优先性[J].法学学刊,2025,2(01):19-21.

技术支持:人人站CMS
Powered by RRZ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