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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urnals(Abs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无效规则的嬗变、解释与适用

李 邦

淮北理工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

摘要(Abstract):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的基础上,对无效婚姻制度进行了修改。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婚后尚未治愈的情形不再作为婚姻无效事由;以伪造、变造、冒用(借用、盗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因当事人无缔结婚姻的真实合意,不应适用婚姻无效规则;婚姻被确认无效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应当包括财产性损害赔偿和非财产性损害赔偿。基于解释论,婚姻无效的法律效果自法院做出婚姻无效的判决时溯及既往;无效效果的溯及既往并不适用于财产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处理。照顾无过错方利益是处理财产问题的原则,但应仅从当事人的共同财产中给予分割照顾以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KeyWords):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无效;损害赔偿


参考文献(References):

[1]陈苇,贺海燕.论中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立法理念与制度新规[J].河北法学,2021,39(01):15-39. 

[2]龙翼飞,赫欣.《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最新司法适用准则探析[J].法学杂志,2021,42(08):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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