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润森
青岛科技大学
摘要(Abstract):
大数据时代的飞速发展不断推动着个人财产范围的变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数据、网络财产保护也有兜底规定,但是对于如何保护的具体规定却并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并没有在数据财产领域对数据资产进行规定,这为夫妻共同数据财产分割留下了立法空白。故本文采用文献综述法与功能分析法,对数据性质进行定性,并基于定性研究数据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理论可行性,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与研究,在出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情形时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财产作出不同的分割方式,并得出数据财产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结论并且对不同情形下的数据财产适用不同的分割情形。
关键词(KeyWords):
数据财产;数据财产认定;夫妻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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